多伦多一名华裔男子半夜时分在一条高速公路因超速被警员截停,控以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法官经审讯后认为主控官对为何延迟两次采集呼气样本的解释不清,撤销华汉刑事指控,但醉驾控罪成立。男子以警方没有足够物证为由上诉,被安省最高法院驳回。
事发于2013年10月某夜凌晨2时30分,多伦多警方一名警员驾车在DVP高速公路巡逻,突然被一辆「快得疯狂」车辆超越。警员当时用测速设备测出该车时速是138公里,DVP的限速是90公里。在警员尾随该车时再测量一次车速,录得时速13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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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截停该车辆,发现司机双眼通红,走路看似吃力,讲话也含糊不清,于是当场将司机拘捕,带到警局时间为凌晨3时05分。在处理应有程序后,司机被带到呼气 测试室。在3时58分提供第一份呼气样本,显示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86毫克;在4时22分,再次采集呼气样本,显示酒精浓度为180毫克。于是司机被控以酒后驾驶及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 ~- a) k$ Q0 M& W' 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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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指司机有浓烈酒气
在庭审时,检控官传召拘捕司机的警员和负责酒精呼气测试的技术员,司机未被要求出庭。警员描述截停过程,并指当时司机的头不停摇摆,口有浓烈酒气,被问到是否饮酒时回答「是的,喝了一点」。
警员在作供时指出,当他让司机步向警车时,司机却步向路边防撞栏,司机要被拉手臂才能步向警车。当时警车上的摄录机是启动的,但没有录到司机有任何步履的问题,步向路边铁栏在摄录范围以外,因此只有警员的口头证词。
警员作证称毫不怀疑该名司机当时醉得很厉害,眼睛看上去很可怕,头重脚轻,眼皮也很沉重。
主审法官对该华裔司机「超过80毫克酒精含量」的罪名予以开释,但仍判其醉酒驾驶罪名成立。法庭文件显示,法官取消「超过80毫克酒精含量」的控罪,是因为法官认为主控官对为何延迟两次采集呼气样本的解释不清,而且对警员的证据有些存疑。
在认定该司机酒驾指控时,法官发现了如下事实:司机当时有超速、喝过酒、呼吸有酒气及眼睛充血。但法官亦指出,车载摄像和呼气测试室的摄像,都不能支持警员的观察。法官认为该司机可以平稳走路,上下自己的车和警车并没有困难,以及可以在警察局内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