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港收租逾10万 华妇拒追税败诉
一多伦多华裔妇人就联邦税局对其2012年及2006至2008年度的税务申报分别作出的决定,向加拿大税务法庭(Tax Court of Canada)提出两宗上诉。案件涉及当事人过往数年在香港通过遗产信托基金,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报税。当事人的上诉理据包括3年逾10万租金收入在港已透过遗嘱信托基金缴税,认为不应再在加国缴税。但法官驳回其上诉,指当事人没举出任何证明文件。
当事人就2006年至2008年的报税情况作出上诉。法庭文件指当事人于2010年8月10日,透过会计师向税局自愿申报了她在上述3年期间,未曾申报的海外收入。这些收入来自当事人母亲遗留在香港的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当事人透过在香港的一个遗嘱信托基金(testamentary trust)获得上述收入,折合为加元的数额分别为2006年58,412元;2007年27,549元及2008年27,386元。
9 D; Z l& V( j6 V 税局收到上述补充申报后,重新计算当事人上述3年应缴税款及积欠利息。税局虽然没有申明免除罚款,不过最终并没有计算罚款的数额。法庭听证显示当事人对于加拿大与香港的税务制度、要求及涉及的数目均不甚明白,当事人认为自己受骗,成为偷窃及腐败的牺牲者。不过法庭弄清一些基本事实,包括:当事人在上述税务年度中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她承认自己的会计师向税局申报了上述收入,但坚持自己是“被胁迫”这样做。她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这些来自香港的租金收入。她解雇向税局透露其收入情况的会计师后,向法庭提出上诉请求。5 u# C) @% i, X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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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 K5 k% M5 |3 B f3 G7 h: n 法庭指当事人上诉理据包括:
(1)加拿大税法规定纳税人要申报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房产及相关收入。当事人由遗嘱当中获得利益,不代表拥有10万元以上房产,所以她不用申报。同样道理,她每年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10万元,所以也不用申报。
(2)加拿大的“信托法律”不要求受益人申报透过海外基金取得的收入。
(3)其收入在香港已透过遗嘱信托基金缴税,不应再在加拿大缴税。(4)当事人指无力偿还积欠的税款和利息。
两项上诉都遭驳回
税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包括:
(1)当事人确定无疑在上述三个税务年度收到来自香港的租金收入,并且后来透过会计师自愿向税局报告上述收入。
(2)加拿大和香港之间在2006至2008年期间尚没有税务协议。即使当时两地之间有任何税务协议,当事人在法庭上亦没有举出任何文件,证明这些有争议的租金收入已经在香港缴过税,从而有资格在加拿大申请税务优惠。
法庭援引加拿大税法指当事人的上述收入,符合在加拿大缴税的条件。
税法第3(a)条款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自己当年的收入时,必须包括在加拿大境内及境外的收入来源,包括且不限于纳税人因不同的职务、雇主、生意或财产所取得的当年收入。
另一宗上诉是华妇认为2012年度存在税务争议,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当年向税局申报年度收入31,194元,其中包括CPP(Canada Pension Plan)福利、投资分红收入(dividends)及利息收入10,799元、由RRSP中提取15,000元、其他一些小额收入。联邦税局于2013 年5月对其报税作出评估。评估中,税局没有增加当事人新的税务责任,只是根据当事人自己所申报的收入,计算出她欠税款2,586.26元。
法庭认为当事人可能是基于其所申报的投资分红收入加利息收入10,799元,以及由RRSP中提取15,000元等原因被征缴欠税而提出上诉,但是上述收入均是当事人自己报税时申报,当事人亦没有在法庭上证明税局在计算上有任何错误,因此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法庭于今年2月1日就当事人的上诉在多伦多开庭,于3月10日裁决驳回当事人的两项上诉。
查不寻常海外汇款 联邦可冻结资产
多伦多特许会计师梁万邦表示,加拿大和香港之间的税务合作协议已于2014年元月1日起正式生效。他指即使加港双边有协定,目前两地的纳税人资料库,并非互通开放给对方任意查看,而是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相关资料,梁万邦说:“协议旨在建立双边税务协调,加强两地税务合作,建立更加透明、公平的税务机制。依合作协议,在加港两地中一地已缴税的收入,将不会在另一地重复缴税。”
本案当事人涉争议的在港收入发生于2006至2008年。梁指在加港税务协议生效之前,除非有国际刑警组织等基于刑事调查的需要而介入,加港两地税务部门并没有义务配合对方提供公司或个人在当地的税务资料。
加港税务协议非互通开放
现时税务协议建立了这种机制,双方税务部门同意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配合对方提供所需要的纳税人资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加港双边有协定,目前两地的纳税人资料库并非互通开放给对方任意查看,而是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相关资料。
梁万邦指美国的税法有规定,纳税人在海外的收入不超过8万美元的部分不用申报。而加拿大并无类似规定,加拿大没有申报海外收入的最低限额。因此任何情形之下,在海外取得的任何收入,纳税人都应该如实申报。
他指联邦政府由2015年起愈加重视对于民众海外资产和收入的监控。一是出台法规,由2015年1月1日起,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向联邦政府报告民众超过1万加元的海外汇款,对于不寻常的海外资金流入,政府一般会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跟踪监控,必要时政府会冻结当事人资产,要求其解释来源。
此外,联邦税局由去年起已经将民众申报海外资产的资料,与其当年的报税表建立关联一并处理,如果纳税人被税局知道在海外有巨额资产,但在加拿大申报的当年收入却少得不成比例,就可能对纳税人加以注意,并适时要求其作出解释,甚至冻结资产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