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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加中两地办离婚 男停供款女交2.5万官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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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20:5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加中两地办离婚 男停供款女交2.5万官司费
| 2016-07-09 09:06:33  星岛日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离婚已是不幸的事,如果移民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海外,遇到离婚官司更要脱层皮。日前安省一位华裔女移民与在中国的丈夫打离婚官司,在尚未争得婚内资产前,被法庭判她要支付丈夫2.5万加元的讼费。
  该离婚案的背景是男女双方在中国结婚,在中国生了两个孩子,女方带孩子移民安省后,二人的婚姻仍维持,但双方在丈夫是否也移居加国的问题上有分歧。5年后即2010年,女方带孩子回中国,一年后夫妻开始分居。
  2012年女方将孩子留在中国,独自回到加拿大后,在安省法庭启动离婚申诉,并向法院申请到马瑞瓦强制令(Mareva injunction),作为诉前保全措施,单方面申请冻结男方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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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付孩子私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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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男方收到女方的起诉书和资产冻结令后,便在中国的法庭申诉,要求暂停女方在安省的上诉及搁置资产冻结令。在2012年6月,安省的法官根据《离婚法》和 《家庭法》暂停女方的申诉,但认为安省对女方的监护权和在儿童法改革法案之下的上诉有管辖权,但还没等法官下达命令,女方便将孩子接到加拿大,同时针对男 方的资产冻结令也被搁置。
  2013年1月,双方又针对法官的判决向安省上诉庭上诉。上诉庭维持法官的原判,继续暂停离婚程序,但搁置了安省对孩子抚养权有管辖权的判决。
  根据上诉庭的判决结果,所有女方的申诉都被暂停,至于孩子究竟应留在中国还是加拿大的问题,则要向安省最高法庭提出申诉,鉴于之后夫妻双方都未付诸行动,孩子一直跟母亲留在加拿大。
  2015年6月,女方向安省最高法庭提出第二次申诉,要求将以前被暂停的命令移除,并要求按照中国国内的法律取得婚内共有财产权。男方随即停止此前一直支付孩子的私立学校费用和女方的房子按揭供款。
  女方经多方努力试图将司法文书送达男方,在2015年11月前,并没有试图考虑《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问题。
  2015年10月,女方鉴于从7月至9月间向男方送达司法文书的努力,向安省法庭申请单方面送达有效的判决,惟被法庭拒绝,但允许其补充新材料。之后,法官判定该案可不遵照《海牙送达公约》,即使必须遵照,该案也可按照特例处理,因女方和孩子已经陷于财务危机的状态。
  不能豁免公约要求
  男 方针对安省法庭的判决再次提出上诉被允准。法官判决的理由是1965年缔结的《海牙送达公约》明确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所有民事和商业案件的域外法律文书和 法外文书的送达,加拿大在1988年已经成为该公约的签约国。加拿大应该遵守该条约,也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而且此案也不满足例外或酌情的条件。
  最终,安省最高法庭分区法院上月判决男方上诉得直,并判女方要支付男方所付的讼费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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