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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18岁中国女留学生遭奸污 半年始获受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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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9:5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8岁中国女留学生遭奸污 半年始获受理(图)0 ]0 c8 W0 e( v( Q- o6 w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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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岁中国女留学生遭强奸 知会警方半年后始获受理
- f! z5 G, |. j8 @( R) g7 X' |一名18岁多大中国女留学生,应邀拍照时被一名业余摄影师强奸。图中模特儿与案件完全无关。
9 L3 }6 u9 y; X" c* D记者昨打开有关警局的电子邮箱时,即弹出红色的提示,唿吁市民有紧急事故,应拨打911。未知这是否因为事件受害人透过警局的电子邮箱报告有性侵犯事件,但警方于半年后才作回覆,警方因此而作出改善。: J3 L& r9 i8 R, F9 [3 }
一名18岁多伦多大学中国女留学生,被一名业余时装摄影师男子强奸后,透过电邮匿名知会警方,半年后始获警方回覆,从而拘捕该强奸犯,并将之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该男子性侵犯罪名成立。- S! t4 A& }) ^7 G* g" c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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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 d$ D6 O0 w; B0 k7 C, V& h' A3 G法庭判被告罪名成立) x! P1 W8 [" s$ }+ p, d8 a; ~: _
由于案发时受害人知道难逃魔掌,故要求对方使用避孕套,而被告人在庭上向法官表示,女方是在自愿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但法官不接纳其理据。法官表示,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事实。
/ p3 L& |$ r- ^& h( s5 n8 E6 O被告透过手机程式接触受害人, z: {: m. P0 C% u' n$ b% _
案中受害人是一名中国留学生,就读于多伦多大学,她一向有使用「陌陌」的社交网络手机程式。该程式可供在线(online)的用家互相联系。6 [) b4 M8 O+ j0 ?( J5 F
2012年璁假,一名自称是业余摄影师的男子透过这个手机程式,接触当时赋闲在家的女事主,并声称可免费替她摄影。女学生看过对方的博客,的确上载了很多模特儿照,其中一人更是其同学,于始开始相信被告的说话。
) m3 w+ n; c" @! B( w, o女事主在庭上供称,她平日绝不经手机程式与陌生人联系,但由于她对摄影工作十分感兴趣,于是与对方联络。对方随后更将自己脸书的连结传给她,她在其脸书上看见很多漂亮的模特儿照,于是就更对被告深信不疑。
2 W9 x' X- Z+ l. v; X" }两人于是互换电话,并相约于同年7月30日前往男方的柏文单位拍照。被告替女事主拍了两辑相片后,二人便一同坐下翻看照片。
4 g6 `( d  Y0 H- e- e此时,被告试图向女事主索吻,却遭拒绝。被告便说,模特儿与摄影师发生性行为是很常见,因为可藉此加强两者沟通,然后被告便继续抚摸女事主,但女事主严词斥令对方停手。
4 O; ~5 i6 q* {  Y! m男子先是假装顺从,其后却出奇不意将女事主推倒床上,并欲与她发生性行为,女事主曾经挣扎,但最后意会到对方「事在必行」,于是便要求对方使用避孕套。男子展示出一个避孕套,然后与女事主完成性交。
9 m6 K8 _- l! ^: i4 [& h  v但女事主事后发现体内留有大量精液,十分愤怒,更要求男子出示用过的避孕套,可是遭对方拒绝。事后,男子带女事主到附近的士站截车,又建议她于两日后回来取相。女事主则不置可否。
' t( b$ D& j; {; f1 c- x. ^女事主回家后,在互联网上搜索到附近警署地点后,再用自己旧电邮帐户,以匿名电邮方法,向警方叙述自己的经历。
1 {# p& b3 X6 ?5 A女事主自认天真与无知
2 C+ ?1 p+ F0 B6 q: V* C, |4 W女事主在庭上解释,她为自己的天真与无知感到尴尬,既害怕事件被其他人知道,但又觉得有必要将事件公开,于是选用了这方法。
. m& S, ~; i7 A5 f" ?/ M女事主发出电邮后数天,她每天都查看邮箱,但都没收到回音,于是她打算就此不了了之。但事隔半年后,女事主收到警方电邮,解释警方因很久已没查看电邮邮箱,才迟迟未有回覆,然后又指示女事主应如何报案。
+ m% e* Y3 H* z9 g# m4 H女事主的男友无意中看见警方的电邮,细问下,始知道事情始末。男友坚持女事主必须向警方报案,阻止涉案男子日后继续作案。9 \  s  H1 P0 e0 h  m
案件今年7月开审,正职为资讯科技人的被告(时为33岁)在庭上辩称,事发时是女事主动想与他亲热,但他以双方各有男女朋友为由拒绝,此举令女方十分不满,还狠掷杂誌泄愤。当日拍摄完毕后﹐他的确送女方下楼﹐并约她两日后回来取相。但那天过后﹐两人便没再见面﹐直至他被捕为止。* A4 |& c) h$ {7 B' n; K6 l& T! m
被告又自辩称,他于2012年时,膝盖曾经受伤,故根本无法向女事主动用武力。
9 h7 \3 y7 E* J0 ~0 o法官在判词时指出,根据各种证据显示,被告经常以替女子拍照为由,吸引女子主动到其柏文单位,当中确可能有女子被其才华吸引。只是当他遇到案中女事主时,被告欲与其亲热,却被拒绝,于是霸王硬上弓。6 _! S1 Z, v- h" [  i
尽管当时女事主因无力反抗,转而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但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想法。
7 G3 ^& j( b; J% \* C8 j至于被告以130磅的强壮身躯,面对只有不足100磅女事主,即使有膝患,亦足以制服对方。
0 W: |& z; L* q4 L; ]. W, I* {6 i此外,法官亦不认为事件如被告所辩称,女事主是求爱不遂,在老羞成怒下诬告他。相反,女事主最初以匿名方式向警方透露事件,当警方没有回应时,正打算就此作罢,却被男友得悉事件,并在他坚持下,女事主才亲自向警方报案,这显示女事主并非因含恨而作出诬告;相反女事主的行为与其他被性侵的女受害人的表现很吻合,因而裁定被告性侵犯罪名成立。, `( k0 g- D% N8 x8 h! l2 O& ~4 c
事主要报案最好打911
; m: t% v3 v- Z1 ]3 V8 u: n) p% Y根据多伦多煺休探长苗延建表示,每个警区内都设有一个社区回应组,负责与区内居民沟通。至于一个警局的电子邮箱由谁负责检阅、检阅频繁与否,则没有一个既定的机制,基本上都是由局长委派或决定。要是负责检阅电子邮箱的警员休假,便可能没有其他人接手。# O$ w# l- U0 ~, f4 f
至于案中事主寄出的电子邮件6个月未获警局回覆是否经常发生,苗延建则表示这很难一概而论。$ R( @7 Y4 l8 ~
受害人不能匿名报案
  Z' i8 \9 H% X7 }8 Z不过,他指出,案中事主若在事发后,便希望警方处理事件,那就不应以匿名方法向警方报案。因为只有市民向警方提供线索或资料时,才能使用匿名身分。但报案者本身是事件的受害人则不能以匿名身分向警方联络,因为警方必须直接与受害人联系,索取更多资料,才能跟进案件。
. m, a8 [" k1 |/ x/ K! v* H苗延建又称,若有紧急事件发生,当事人需要警方即时作出反应,最好的方法是还是打911,其他方法如电邮,又或多伦多警方最近推出以互联网报案,都未必确保警方能即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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