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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乐业] 带加拿大孩子回国,小心父母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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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22:0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带加拿大孩子回国,小心父母绑架罪
            
                                  近日,一则中国妈妈因带儿子回国被法院裁定绑架罪名成立并面临长达三年监禁的新闻引起华裔社区广泛关注。

  
  
    居住在美国华盛顿的刘文静于2013年与丈夫分居,并开始办理离婚手续,其间双方享有儿子共同监护权。2014年9月4日,刘文静发电邮给她的美国丈夫称自己祖母病危,必须和儿子立即返回中国。其丈夫立即赶往杜勒斯机场,并通知地方执法官。FBI接报后,下令已飞到加拿大领空前往北京的班机返回机场。飞机降落后,刘文静立即被逮捕并以绑架罪起诉。上周五,法庭裁定刘文静绑架罪成立。此案在各华人社交网络、媒体引起广泛讨论,相当多的华人对母亲为何不能带走自己的儿子表示不理解。更有同胞激动地称法院判决是不人道的,甚至号召华人团结起来,对这样的法律进行挑战,改造美国不公平的现状。  温哥华的朋友可不要以为自己可以隔岸观火,因为加拿大刑法也有父母绑架的罪名。其处罚较美国的更为严苛,为最高十年监禁。  许多离婚案都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权的争夺。有的当事人千方百计筹谋将子女带离其居住地,有些是不想让对方见孩子,有些是想在国外提起诉讼。因为给孩子办理护照往往需要父母双方都签字,有些当事人甚至伪造一方父母的签名,一旦被查到也会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包括自己的护照被扣留或吊销。而带离孩子的行为一旦实施,就可能涉及绑架罪:刑法第282条和第283条均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有合法照看权者。282条适用于有孩子抚养令者。而根据
283条,不管是否已有关于孩子抚养的法庭命令或协议,只要带离孩子的一方有意图剥夺或防碍另一方父母/监护人的监护权,无论是带走、诱拐、隐藏、扣留或容留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能被以绑架罪起诉。即使是成功地将子女带离了加拿大,如果前往的国家是海牙公约的签约国,如美国、英国、纽西兰、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当地法庭都有将孩子遣送回加拿大的权力。  有些朋友认为,刘文静是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平时对孩子的照料也都是她一手操办,美国丈夫只有周末探视权,因此,她带孩子回国并不为过。另一些人认为,她带走孩子的本意并非要伤害孩子,怎能说是犯罪。还有人说,带孩子去探望病重的亲属,是人之常情,应该网开一面。笔者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上种种可不是法庭要考虑的因素。法就是法,“情有可原”四个字在加拿大司法体系中是非常苍白无力的。基本上来说,一旦被控父母绑架罪,只有两个辩护理由。一是已得到对方许可,二则是将孩子带离是为了保护孩子不受即将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自己是逃离即将发生的身体伤害。孩子本人同意意甚至是主动要求被带离都不成为辩护理由。  曾经有一个案子,母亲先行带着孩子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从曼尼托巴省搬来了卑诗省。父亲几次来温哥华找寻孩子的下落,终于被他找到,与妻子交涉未果,冲动之下他夺过女儿驾车离去。四个小时后他被拦截在Hope市,随后被以刑法283条起诉。他辩称自己当时心情极度悲伤,只是漫无目的地驾驶,并没有特定的目的地,也并没有想要剥夺孩子母亲对孩子的权力。而他的律师也强调是母亲先私自带孩子来卑诗省,剥夺了他对孩子的合法权益。然而最终,法官仍然裁定他绑架罪成立。法官说,虽然他对这名父亲抱有同情,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自行其事的解决办法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是不会得到法庭的赞同的,事实上可能会导致触犯刑法。”各位看官,这些案子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一定要牢记,父母绑架是刑事犯罪,它绝不应该被用作是解决抚养权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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