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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81年面对新疆暴恐事件邓小平如何霸气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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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7:4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81年面对新疆暴恐事件邓小平如何霸气回应?
发布 : 2014-05-26                  |  来源 : e-paper.ca 字体: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文章来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张明杰 原标题:稳疆兴疆 历史与现实——《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出版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反对民族分裂。

20世纪80年代初,在新疆原来已经平静的分裂主义思潮又活跃起来,而且一开始就与非法宗教活动结合在一起,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试图利用改革开放之机否定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新疆制造了多起危害国家安全的动乱和暴乱事件。1981年7月6日,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时指出:“新疆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新疆是我国西部国防的战略要地。在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事业中,在巩固边防、保卫祖国的光荣斗争中,新疆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第251页。)8月16日,邓小平到新疆考察工作时,对新疆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作出了准确的判断和把握。针对当时新疆分裂主义思潮的沉渣泛起,邓小平明确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第252页。)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以及与中央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细致完整的法律规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各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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