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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日去世后朝鲜会有大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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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2:3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皇家报税行 于 2011-12-19 02:43 编辑

金正日去世后朝鲜会有大变吗?

    朝中社19日报道,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日于17日逝世。金正日于1997年10月出任朝鲜劳动党总书记。朝鲜方面医学报告称,金正日17日在搭乘野战列车时,突发重症急性心肌梗塞,并由此引发了心脏休克。最终因医疗无效去世。

外界早传金正日多年前中风,前三四年前极力培植其幼子金正恩继位,但由于其儿子年幼,再加上金正日中风后行动能力变弱,其儿子的接班势力并不如金正日预期的那样顺利(由于独裁者的本性,金正日也不可能在自己在世时,完全让太子势力壮大,否则他就会失权,有性命之忧,这就是中国历代皇朝的矛盾定理,早日培植太子,则有可能自己皇权旁落,成为别人的鱼肉,临死才培植太子势力,则又可能造成太子根基不稳,被人篡权,这是专制社会的必然困境)!
今日朝鲜的新闻说,要团结在金正恩身边,要让伟大领袖家族世代保护朝鲜人民,这只不过是专制制度下,民众说谎的惯性,我相信,一旦反对势力发动政变,夺得政权,人民又会异口同声的声讨金家专制政权,要说坚决拥护把权力还给民众,废除世袭封建专制势力!
说白了,民众不过是权贵势力利用的工具,真实的情况,还是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之前为方便金正恩继位,而被金正日处死及流放压制的势力,绝对会利用这个机会反扑,而掌握实权的军中大佬,也会学习中国宋朝的赵匡胤,来个“皇袍加身”!就是金正日临死托孤的妹夫张成泽,也未必会是诸葛亮,而不是司马昭?金正恩根基未稳,没有形成自己的嫡系势力,恐怕难有好下场。要知道,其父金正日是在其祖父精心培植下,经过一二十年的接班锻炼,清除无数政敌后才得以继位成功的,而金正恩一个毛头小伙子,凭什么与政敌对抗?所以我估计短则一个月内,长至多一两年,朝鲜大变将至,暴君去世,三世年幼,老臣必有异心,动乱不是来自外面,,而将在内部发生,三世轻则被关押软禁,重则死无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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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22 02:33:08 | 只看该作者
很好啊.谢谢楼主啊













穿越之绝色妖妃 http://www.szjys.net/read/19/1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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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2:45:04 | 只看该作者
靜觀其變吧,我個人的看法——對金家王朝不看好。
原因:
1.金三太年輕,沒有服眾的本錢。
2.沒來得及培植自己的勢力。
3.被托孤的先皇妹夫,和軍隊無淵源。

张成泽 简历

1946年2月6日生于江原道内川郡,金日成长女金敬姬的丈夫。

毕业于金日成综合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和金日成高级党校。
1969年从莫斯科留学归国。
1972年4月与金日成的长女金敬姬结婚。
1982年10月任朝鲜劳动党中央青少年事业部副部长,1985年7月任该部第一副部长,1988年12月任部长。
1989年4月被授予劳动英雄称号。
1989年6月补选为朝鲜劳动党中央候补委员。1989年7月任党中央青年及三大革命塑造部部长。1992年4月荣获金日成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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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2:42:5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恩 来 金 日 成
  (签字) (签字)
  ---------------------


  本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自动延长二十年。1981年、2001年条约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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