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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出差名义回流 山东汉全家失移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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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4 11:3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差名义回流 山东汉全家失移民身分! c( r" n3 y0 s4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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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l9 z$ _& M: E. ?                                  「出差」名义回原居地工作 山东汉全家失移民身分  一对孙姓夫妇从中国移民加拿大後,因语言障碍,无法在加国就业,遂返回中国重操故业,并声称当时是为加拿大一间国际学院在中国招生,维持逾两年。然而,当他们以为可以受聘加拿大公司,到中国出差的身分,在中国居住时,却被加拿大移民局以两人违反移民逗留条件为由,褫夺其永久居民身分。! g) J' r0 M, n' d(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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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T& z3 {3 K0 w. \& G+ z    一对来自中国山东的五旬夫妇移加,并於2008年10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丈夫於1992年至2003年期间,曾在一间从事教育交流的公司工作,其後自设一间动物饲料公司,直至移居加国为止。  两人与十多岁的儿子抵加後,因语言障碍及缺乏加拿大工作经验,故一直未能在加国就业。两人於2008年10月来加後,先在温哥华定居,至翌年6月,一家人返回山东,好让儿子在中国完成中学,丈夫在山东一间专为有意出外留学学生提供资料的公司工作,而该公司亦为加拿大一间国际学院招生。丈夫於2011年10月至2013年间,为总部设於安省咸美顿的哥伦比亚国际学院工作,性质是在中国为学院招收中国学生,并定时向咸美顿办公室主管汇报。  在这3年间,他每年都向加拿大政府提交入息证明文件,报称的收入由9,000多元至3.5万元不等。根据移民法,所有永久居民须符合在加逗留条件,即在5年内须住满730日。而在这宗诉讼中,孙氏夫妇移民抵加後,获确认在本国分别居住了223日及279日,案件的争拗点则是孙氏受聘於加国公司在中国工作的800多日是否应计算在内。由於移民部认为,孙氏夫妇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他受雇於海外的期间,符合移民及难民保护规例,包括他只是被加拿大哥伦比亚学院委派到中国短期工作,只要工作完成,便会返回加拿大。  相反,孙氏作供时表示,其工作性质要求他长驻中国;他亦承认,自己亦无法肯定他若返回加拿大,是否有能力在加拿大的哥伦比亚学院工作。因此,在移民局眼中,孙氏由加拿大返回中国,是重操故业,不同的是换了雇主而已。此外,孙氏声称受聘於哥伦比亚学院在中国招生期间,亦只是在家工作,既没有其他同事或招聘其他人手的打算,亦未能提交文件,证明他在中国的工作情况。最後,移民部认为孙氏夫妇违反逗留条件,裁定褫夺两人的永久居民身分。  两人不服上诉,法官今年5月作出裁决。他在判决书上指出,加拿大对移民的逗留条件已相当宽松。一般来说,当如事件中的孙氏夫妇是以技术移民类别,移民加拿大,理应很渴望在加拿大建立新生活,并尽快融入社会。  然而,孙氏夫妇连串的举动,包括继续保留在中国的居所,似乎显示他们无意放弃在原居地的生活,故维持移民局裁决,驳回上诉。  移民出差要保身分 需提大量文件证明  有华裔移民顾问林达敏表示,新移民抵加後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在加拿大就业,因而以受聘加国公司,再以出差的形式,返回原居地工作的情况十分普遍,希望藉此保留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但因这情况有被滥用之嫌,故已引起联邦移民部的注意,并严查类似个案。  他提醒新移民,欲以加拿大公司雇员身分出差海外,必须留意。当事人必须是受雇於本地加拿大公司为全职雇员,而且须在该公司工作至少半年。  此外,当事人要证明受聘本地公司到海外出差,单凭公司发出的信件亦不足够,而是要出示大量证明文件,以案中的孙氏为例,当事人便需要出示他与加拿大国际学院的往来书信、薪金支票、报税文件等。  移民顾问吴冰亦称,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提交大量证明,如公司与当事人的工作合约,当中更清楚列明工作内容;雇员上下班打卡纪录(如适用的话);各种报销开支的单据;往返加拿大及海外的机票;每星期的工作纪录。  她表示,当事人要保留那些证明文件,往往视乎当事人的工作性质而定,很难一概而论。不过,她提醒新移民,若抵加後无法在本地就业,必须返回原居地工作维生,不妨考虑先放弃永久居民身分,然後再以10年签证的方法出入加拿大。日後,他们欲打算长住加拿大,才经已取得加国身分的亲属以其他方式如家庭团聚,再移民加拿大。相反,若移民以身试法,又或勉强以出差名义到海外工作,结果被联邦移民误会,认为移民造假,而取消当事人的永久居民身分,日後欲要再移民加国,便难以取得移民部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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