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间公司的副总裁在中国曾收贿107万人民币,被定罪还判监终身,后来获得减刑并服完刑期来加,并在2015年与加拿大公民结婚,他带着前度婚姻两名未成年女儿请移民时,移民部发现他在申请时隐瞒在中国的犯罪过往,因止拒绝其申请。该副总裁另外向移民部申请"犯罪自新"(Criminial Rehabilitation)洗白案底,亦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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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于姓申请人(Yu,译音)入禀联邦法院针对两项被拒申请提出司法覆核,联邦法官在12月19日作出判决,两项申请全部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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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指出,于曾在一间中国的公司担任副总裁,在1997年至1999年间被发现利用职权,向5个单位在不同场合收受107万人民币的贿赂。他在1999年被判收贿罪成,被判刑终身监禁,以及罚款。于后来在2001年、2002年及2010年获得减刑。文件说,在1999年至2010年间,于不是被拘禁,就是保外就医。6 c( r/ B, ]0 O. J5 g! e
于在结束服刑后,在2014年申请并取得加拿大临时居民签证(Temporary Resident Visa),于在该申请未透露他曾被刑事定罪。于之后在2015年3月抵达加拿大,并在6个月后即2015年9月与一名加拿大公民结婚,于于是申请配偶移民,并带上他在前度婚姻所生的两名未成年女儿。
文件指出,于在配偶移民的申请中,还是未透露他曾被刑事定罪的过往。于一直到今年的1月才坦白自己有刑事定罪的过往,但在那之前,移民部已得知于的犯罪纪录,并询问他有关的犯罪过往。
文件指出,移民官发现于所犯的刑事罪,如果是在加拿大,也已违反刑法相关条文,这令于被列入"不能入境"(inadmissibile)的人士,移民官也因此拒绝其配偶移民申请。
移民官在拒绝申请的决定中提到,由于于犯罪的时间持续多年,而且所索取的贿赂是属于大笔金额,再加上他连续且重覆故意说谎,以规避加拿大的移民法及规定,以致无法令移民部相信他已诚实面对犯罪过往。
移民官认为,于不仅未诚实且为过往犯罪负责,相反的是,他还故意欺骗规避法令,只为他自己的利益。
于在司法覆核中,曾要求法官重新考虑移民官指他,收受的贿赂金额庞大(large amounts)以及犯罪期间跨越"多年"(multi-years)两个问题。但法官表示,他并不认为移民官有夸大贿赂程度以及贿赂金额。
法官认为收受107万人民币是属于一笔庞大金额的说法合理,而于在收受贿赂的时间是从1997年至1999年,前后有3年,将3年说成多年,在法官看来,一点问题都没有。
于辩称,所以他未透露过往犯罪纪录是因为他相信他取得的警察证(police certificate)显示他已无犯罪纪录,所以他并非故意不告知。他并指法庭未能分析造假问题的本质,也有些是属于"无辜"或是"非故意",像他的情况即是属于"非故意"。法官表示无法接受于的说法。
另外,于质疑移民官对"孩子最大利益"(BIOC,best interests of child)的分析有错。
移民官指并无足够证据支持,于的两个未成年女儿不能返回到中国与他们的生母同住,移民官知道这两个孩子与于现任妻子杨女士亲近,甚至已认同杨女士是母亲,但移民官发现在于的离婚协议上提到,如果孩子与生母即于的前妻同住,于会每年付给前妻20万人民币作生活费。
不仅如此,移民官也注意到,于现任妻子杨女士经常往返中国,今后她仍可这样做,如此可继续见到孩子。
最后,移民官说,这两个孩子在香港上学,会说中文,而且他们一直到2017年7月才来加拿大,如果孩子回到中国,将不会有无法融入中国生活,或是在中国上学的问题。
法官认为移民官分析的都正确,法官所以驳回于的司法覆核申请。
于除了移民申请被拒,向移民部提出"犯罪自新"申请亦被拒绝。移民官认为于虽然在中国有被减刑,且已有忏悔,但在加拿大,他却连续在申请中造假,隐瞒他过往刑事犯罪的纪录,因此移民官无法接受他已改过自新。
于针对"犯罪自新"申请被拒亦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官评估后仍决定支持移民部决定,将于的申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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