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移民本想申请日式快餐特许经营权创业,在安省伦敦(London)的一个购物商场开业,但自己认为英文能力有问题,导致申请被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拒绝,无缘签订合作协议。这名志气高远的移民不服,以违反安省人权法(Human Rights Code)为理由,向安省人权仲裁庭投诉,自己是因为说英语带口音,获得不公对待。然而投诉却遭仲裁庭驳回,指投诉人无法证实个人的遭遇是种族歧视引起。
"安省人权仲裁庭"(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审理了这起来自香港移民C君提出的案件,C君本来想购买特许经营权,在安省伦敦市(London)一个购物商场内的美食广场内出售日式快餐,但怀疑自己是因为英文能力不好,申请才被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的有限公司拒绝,因此而无法签订合作协议。事后C君不忿,以违反安省人权法(Human Rights Code)为理由,指控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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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_9 v4 D/ A* S9 w 在安省,人权受《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加拿大人权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以及《安省人权法》(Ontario Human Rights Code)的保护。任何人因年龄、性别、族裔、宗教或性取向歧视他人都是违法的。在加拿大社会的所有地区,包括工作场所、家里、学校和法院,所有人均有权利得到公平的对待。! T$ q2 y2 ] w. O
庭上答辩人提交书面陈述并反对歧视的指控。答辩人称,它拒绝和兴讼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因为非歧视的原因,特别是他拒绝缴纳保证金和英文程度,这两个原因。答辩人继续表示,兴讼人在会面的那一天,带来了一个翻译,因为与讼人没有用英文交流的水平。拒绝与讼人的申请是一个正确的商业的决定,这个决定和兴讼人的种族和原居地无关。
C君表示,事实上他英文流利,答辩人拒绝与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只因对方认为他缺少英文沟通技能。他声称这就是歧视,因为语言与原居地有一定的联系。
而他带了一个朋友(翻译)去参加会议,只是因为他准备要做人生最重要的决定,他需要精神支持以及朋友可以帮助沟通。同时,他表明尽管他是土生土长的香港人,英语并不是他第一语言,但他高中就读的是英文学校,高中毕业,并可以通过英国教育制度的公开考试,说明他的英文水平没有问题。并且,在2004至2008年,他在快餐经销店做过厨师和收银员,从未遇过英文沟通问题,从顾客满意度来看,他得过35/35的评分。从特许经营的披露文件来看,也没有对申请人的英文水平有要求。但现在他却被拒绝申请,说明答辩人歧视他。
答辩人表明,通过调查,它发现兴讼人资金紧张,并且拒绝支付保证金和装修费用。在会面时兴讼人以粤语交流为主,很少说英文。而且,在用邮件沟通的时候,答辩人发现兴讼人使用他妻子的邮件,而不是他自己的。而且答辩人也曾因为英文水平拒绝过其他申请人,兴讼人并不是特例。该公司旗下有20个特许经营人其中18个都是华裔或者华裔的后代,说明答辩人从未对任何人歧视。因此,它拒绝兴讼人的申请,更大的原因是原告不能支付装修费用和保险金。
根据《安省人权法》,语言并不属于歧视的范围,兴讼人不能提供答辩人拒绝他的申请和他的英文水平和种族的联系。因此缺少这种联系,从表面证据来看,歧视不成立。尽管仲裁庭的副主席接受兴讼人的证供,并通过证据还有兴讼人庭上的表现,相信他英文水平良好,但是有英文水平比兴讼人更差的人,可以通过申请,说明,他并不是主要是英文水平被拒;因此仲裁庭副主席驳回他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