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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教会神职人员是否涉及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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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07:38: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人教会神职人员是否涉及利益冲突?——主任牧师到底能不能兼任教会董事局主席) \- M8 w' P! m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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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7 q& T! i- N# y- j8 c51周报编辑部接到读者张先生的电话投诉,本身是基督教徒的张先生声称其所在的基督教会,其主任牧师身兼教会的董事局主席,目前该主任牧师极其家人都在教会中领取薪酬,这种现象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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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 }2 E3 g  S( T0 U# ^张先生表示,一般读者可能不太清楚,在加拿大,基督教教会均属于慈善机构,是非赢利机构的一种。由于教会的财政收入来自教会会友的捐献,联邦政府和安省政府均有法律对其活动进行监管。根据安省法律,教会董事会成员除非有法庭特别许可,不得从教会领取薪酬,其直系亲属也不可领取薪金。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各教会会友对有关法规无知,加上财务状况不透明,以致相当一部分华人教会都不能遵守有关法律。除了张先生所在的教会,多伦多还有不少华人教会的牧师也是董事会成员或主席,虽未获得法庭特别许可,但从教会领取薪酬. 其原因之一是该教会隶属的教派的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不符。# l* E) m1 A6 k; c5 l- H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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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X0 ^( H4 f- Q5 |+ }本报记者为此特意向安省司法厅公共监护及受托人办公室查询关于省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相关财务规定,该办公室慈善管理项目主任德善特(Dana De Sante)在回复函中表示,按照安省普通法规定,除非在事前得到法庭许可或者经法令或信托条例特别明确授权,无论任职为主任理事、职员、官员及其它任何专业人员,普通法均禁止理事或董事接受慈善机构的报酬或其它形式的好处。 6 x- c$ K2 b$ }' [( V; l3 s$ `

5 t5 H2 ~5 p% I2 b( W/ N& C- J. L  `! I此条案例法的法理为1)历史惯例是慈善组织的董事是无偿的,2)对避免利益冲突所附有的诚信责任,3)以及加强慈善组织廉洁公正性的需要。 ; j7 w" z3 J0 J: {  ^/ i2 T

* I& R, H& O4 |6 r( g- J这条法例同样适用于就职于董事会或慈善组织所雇用的牧师及其它神职人员。所以,就职于董事会的牧师同样不能从慈善组织处收取报酬,除非事前得到法庭许可或在信托条例中特别明确授权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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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N& s+ |  b另外被广泛认同的是,这条法令同样适用于与董事或理事有直接关系的人,比如配偶或子女。法令也应该同样适用于董事或理事的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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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禁止慈善组织对董事或理事在行驶职权时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偿 9 t, h' X/ q2 \! ~  v

& X% i- f5 B6 A7 W+ z5 x+ Y如果一位牧师希望保留董事会职位并且收取报酬或其它形式好处,得到法庭许可对于雇用该牧师的慈善组织来讲显然是最符合它的利益的。在任何情况下,牧师都不应接受因其作为董事所做的服务的报酬。 $ v3 H  h  Z2 }: o  T!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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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慈善组织的最大利益是法庭需要决定的问题。以下几点,与其它方面一道,有可能成为法庭所考虑的因素: 7 L) J2 o: g0 _, y  w' p7 g" T( T

" j4 }) G" o8 C& T- S. b(a) 神职人员作为宗教事务的一部分,或长久以来的习惯,是否有必要在董事会中任职? 7 s# J% a+ r& @! V* t1 X5 d
(b) 神职人员任职董事会是否是明显有利于该慈善组织?
! C# q- n- G1 r  N(c) 所申请的报酬数额是否公正?对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合理?
  K) \2 `, Z, k(d) 该职位或合同是否对慈善组织的目的和利益有延伸作用? 6 u- A' n' z! B0 |! H, _" D
(e) 是否能够有监督者来处理利益冲突?
* d7 e# ]) B1 V1 x(f) 该慈善组织的年度收入
7 T; l- `' V  L; p* I4 p(g) 该慈善组织所合理提供的数额, . _8 D  k# z4 P( X$ K" S/ |- M5 J
(h) 其它组织支付给类似工作的人的报酬数额 / ~( t4 N7 y/ t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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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善特表示,以他的经验来讲,以上情况通常的解决办法是该牧师由董事会辞职但是有权参加董事会议,这样慈善组织依旧可以得到他的意见及指导。有时,需要一个公司决议来特别规定这位牧师应该有权参加所有董事会议并且在处理有关教堂事宜时听寻其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牧师不是董事会成员并且没有投票权利,但是他可以参加慈善组织董事会并得到他所做出服务的相应报酬。 ! H% c( Z2 ^# _) R

5 y( w- |6 X" ~6 \正常来讲,慈善组织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对确保成员履行条例负责。如果该董事会对不合理地支付该董事款项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公共监护人及董事办公室在收到将所违反条例列举出后以书面形式并签名的投诉信后有可能采取该办公室认为合理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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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N0 o9 e( Z' r对于投诉信请参考一下链接 :
http://www.attorneygeneral.jus.gov.on.ca/english/family/pgt/charities/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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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支出的是,当公共监护人及董事办公室开始调查时,安省司法厅通常调查所有董事会成员,并非只针对被控收取薪水的董事。 1 m5 Q- x) V* X
资深牧师:每间教会的章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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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L; F3 R) G" ?6 b5 R7 \“有17年牧师经验的朱萱东向本报表示,在加拿大的教会中,主任牧师同时担任教会执事会(相当与一般慈善机构的董事会)主席的不在少数,关键是每间教会的章程不同,有些教会(比如宣道会)的章程,明文规定主任牧师就是执事会主席,只要在向政府注册时写明章程,而且得到政府的认可,就没有问题。加拿大政府的税务局,关注的教会财政收入,支付是否合法,并不关心教会其它日常具体的运作机制。$ J, x* @+ Y1 b" P* i; }1 U8 P

0 m" X) \3 a+ y4 _% H# g+ N, ~: o朱萱东表示,美国和加拿大政府架构是建立在原来长老教会的框架上,一般新移民往往不了解加拿大政府的结构。因此,对于慈善机构受薪员工的认知上存在误区。虽然教会在加拿大也属于慈善机构,是非盈利机构的一部分,但是教会与其它慈善机构又有区别。牧师在教会里,是“受雇”者,但牧师是教会的领袖,其老板不是人,而是上帝。严格来讲,教会里面的牧师所谓的薪水不是真正意义的“薪水”,而是教会对牧师的生活供应,教会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信徒的奉献,只要信徒觉得没有问题,主任牧师在教会内外身担任不同的职务是无可非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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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续称,事实上北美大部分教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而不是执事会。执事会主席通常没有权利决定主任牧师等受薪神职人员的具体薪酬,而且每间教会的具体标准不同。比如,加拿大福音信义会,该宗派对牧师的薪酬有明确的规定,有底线而没有封顶。当然,教会在支付牧师的薪水,必须严格按照加拿大的税务的制度。有些没有宗派,独立教会的牧师,负责教会内部的全部运作,他们的财务都肯定有专业的会计师来处理,一般不会违反联邦税务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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