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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 律政揭秘 -移民上诉案,死马半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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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8 10:50: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usticeQC 于 2017-9-8 14:41 编辑

律政揭秘,加拿大司法案例实录-“移民上诉案,死马半活中”

移民西方的华人,面对貌似高大上的“西方民主司法机器”,多数都保持懦弱臣服的心态。再加上相当多数的人都在移民过程中或多或少有欺瞒,因此,对于移民申请的结果,大多采取逆来顺受,听天由命的态度,或者干脆祈求神灵。然而,加拿大移民部又是怎样的办案模式,又有哪些让人瞠目结舌的“瞒天过海”招数,却很少有人了解。本案让你一窥端倪。

这是一个家庭团聚移民拒签案,具体说是领养孩子来加拿大团聚的申请。这种涉及孩子的sponsorship申请的重点考察核心是: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孩子的最佳利益);当然,收养的真实性(genuineness of the adoption)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案情概要如下:

领养家长夫妻早年登录加拿大,短暂停留后,没有找到合适工作,返回中国继续原来的高级知识分子工作。一年后,这位领养家长离婚,确诊不能生育。领养家长的兄弟有三个孩子,此时,其兄弟自身有严重问题,经常失去家长监护权,他的妻子已经去世,孩子分别跟爷爷奶奶、以及外婆外公抚养,这个大家族在慎重考虑孩子利益的情况下,由领养家长申请领养最小的孩子,中国收养机构在全面考察各种领养资质条件(包括孩子的亲生父亲无力抚养,领养家长的经济实力和与孩子的亲属关系,甚至领养家长的不育诊断也是考虑因素等等)后,确认领养后孩子会有更稳定更好的生活,才登记证明收养合法。

前面说过,这位领养家长之前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并登录,从其登录加拿大,到在中国完成收养,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领养家长基本上都是以中国公民身份定居中国,而短暂停留在加拿大的时间总共不超过90天。收养完成后两个月,领养家长鉴于自己离异不到半年,身心俱疲,计划返回加拿大正式定居。而加拿大的生活一切都要从头打拼,风险很高(注意: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而孩子从小就在奶奶家长大,所以决定先把孩子继续留在奶奶身边(注: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独身来加拿大定居。

领养家长在定居几年后有了份工作,却是下午到晚上夜班,孩子还小,出于安全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没有把孩子接过来。隔了一年,领养家长的工作时间正常了,就启动了团聚申请,领养家长根据CIC的指示(要求做home study, 后面会进一步介绍)联系所在省份的收养主管机构,得到的答复是:领养已经在多年前在中国完成,不需要加拿大方面的home study。团聚申请后来因为领养家长在公司面临被裁员的风险而中断。四年之后,领养家长的工作比较稳定,也有了自己的居所,开始正式办理孩子的团聚移民,这时,孩子刚好19岁。

说到这,我们得引入法律元素: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的第117条是有关家庭团聚移民的条款,1172)的标题是Adoption-under 1818岁以下的收养: 注意:收养时候孩子的年龄);而1174)的标题是Adoption-over 18(18岁以上的收养)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page-23.html#h-68
刚才说到,团聚移民申请提交时,孩子已经19岁了,想必对上面两条法律烂熟于心的移民签证官大概很兴奋地认为抓包了(根据后来披露出来的移民官记录,移民官一收到这个申请,就做了引述1174)法条的记录,把申请提交时孩子的年龄错当成收养时孩子的年龄!

(陆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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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9-8 12:56:00 | 只看该作者
从正式提交团聚移民申请,到两年以后的拒签信出炉(移民局内部记录显示为预计处理期限截止日),移民局先是在申请提交一个月后的一封给sponsor(担保人,也就是领养家长)的信中说“you have met the requirements for eligibility as a sponsor”(你符合作为担保人的资格),最终,本案的移民局内部记录显示“Eligibility: failed”(资格审核未通过)。注意:该案上诉是在sponsorship appeal(担保上诉类别),所以, 这个failed eligibility 当然是指担保人。因此,这个结论是和前面官方信件里的说法是背道而驰的。诡异的是,当本案被上诉到IAD(移民上诉庭)后,在移民部提供的该案档案记录里,这封与终审结论相反的官方信函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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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7-9-8 13:51: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usticeQC 于 2017-9-8 13:54 编辑

前面提到:在正式提交团聚移民申请之前几年,领养家长曾经尝试过,当时CIC(加拿大移民部)指示领养家长到所在省份的领养机构做home study,可是询问后得到的答复是:领养已经在多年前在中国完成,不需要加拿大方面的home study。

那么什么是home study? 根据海牙公约有关跨国收养儿童的协议(Hague Convention for adoption),这是一个在跨国收养程序中,由收养家长所在国儿童保护机构对收养家长的资质进行审核的程序。举例而言,如果加拿大人要在中国收养儿童,加拿大的省级儿童保护机构要对收养父母进行资质评估,这个过程就是home study。

在临近团聚移民审核的最后期限时,本案中的领养家长再次收到移民官要求提供home study证据 的信件,于是再联系加国的相关机构,得到同样的答复:领养已经在多年前在中国完成,不需要加拿大方面的home study。

最终的拒签信理由大概如下:收养家长刻意等到孩子已经不需要关照的年龄(19岁)才提出团聚申请;没有提交home study,结论: 收养不真实。拒签信甚至用了“your grandmother and sponsor made a conscious decision to keep you in China” (孩子的奶奶和收养家长蓄谋把孩子留在国内) 这样恶意中伤的语言。话说任何这种无端猜测、妄下评判的言语在任何一个审判庭都极可能会被对方反驳(objection)的,更别说无论在哪个文化里,任何有教养的人,谁会用这种恶毒的话挑拨别人的亲属关系?!可是,移民官居然就这么白纸黑字写在给孩子的信里!至于背后是否有深层原因,且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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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9-8 13:58:08 | 只看该作者
领养家长感到很委屈,到处找移民律师,但他们的结论是:上诉无望,奉劝当事人无需花费财力物力,不接此案。大概因为情感压力和委屈,领养家长请律政江湖(魁省paralegal)接手,做最后一博。因为从未涉及这个领域,更没有IAD上诉庭的经验,律政江湖推脱了,然而,按照notice of appeal的说明,paralegal和律师一样可以代理移民上诉案,在这位领养家长和朋友的游说下,律政江湖接了此案。notice of appeal上诉请求表格的相关内容如图所示:
http://www.irb-cisr.gc.ca/Eng/res/form/Documents/IadSai666b_e.pdf


1-paralegal.jpg (365.96 KB, 下载次数: 100)

1-paralega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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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7-9-8 14:38:36 | 只看该作者
上诉法理依据在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第67条有说明:
67 (1) To allow an appeal,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must be satisfied that, at the time that the appeal is disposed of,
•        (a) the decision appealed is wrong in law or fact or mixed law and fact;
•        (b) a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has not been observed; or
•        (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也就是说,上诉若要成功,需要从三点入手: a) 移民官的裁决有事实错误、法理错误,或是二者兼备; b) 违背自然公平的原则 ,以及; c) 裁决对孩子最佳利益的直接影响,综合考察案件各种因素后纳入足够的人道主义和同情考量。

注意,这三点之间是“或”的关系,但很多case law证明,仅仅有少量的事实错误或法理错误很难翻案,至于很多移民律师喜欢引用的c),说真的,这在很多移民案例里,都是铁证如山面前的悲情底牌,万金油,没有技巧可言。而在“民主”的加拿大,任何弱势群体和权势的较量,都是九死一生的概率。因为:事实不那么重要,法律甚至也不那么重要,你是谁才重要!

在这个被多数律师视为“死马”的案子中,究竟能有多少翻活的可能呢?且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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