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的认知里,公仆应该全心全意做好自己的工作,高薪养廉是指给公务人员优厚薪酬,令他们可以安心专注于本职工作。然而多伦多部分警员原来在打警察这份工时,还有另一份兼职工作,究竟法例是否允许他们这样做?会否存在利益冲突?
据《多伦多星报》2016年9月一则报道指出:杜咸区(Durham)警队资深警员Phil Edgar在一家大麻店做兼职,该大麻店并未获得联邦卫生部的许可,在网上非法销售大麻制品。警员Edgar在Port Perry有一个加油站(Fill-Up Fuels),并通过这间加油站为一支足球队提供每年2,000元赞助费,该球队是由杜咸区警队首席行政官Stan MacLellan执教。这则消息引发坊间对警员从事第二职业的关注。
《加拿大都市报》获悉,过往有一些警员兼职从事地产经纪的工作,这可能与警员的轮班工作有关,如约克区警队通常是4天值班(每天10小时)、4天休息。多伦多警队也是类似休班制度,因此警员有大量连续的业余时间来做其他事情。
多伦多警政委员会(Toronto Police Services Board)是多伦多警队的监管机构,委员会高级顾问莫瑞(Sandy Murray)接受《加拿大都市报》专访时表示,警员可以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警察服务法》(Police Services Act)对警员业余时间从事的活动或工作有一个大概规定,如禁止警员在业余时间从事以下活动:
‧干扰或不利履行作为警员职责的相关活动
‧与警员职责有利益冲突
‧另一份全职工作
‧利用警察身分的优势等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2009年生效的《省警务法》(Interprovincial Policing Act)赋予的工作,以及警队赋予的有偿勤务(paid duty)工作,和其他通过警队安排的对外服务工作。
莫瑞表示,如果警员计划从事或者已经从事兼职工作,需要向警察总长(或警政委员会)提出申请及汇报详情,警察总长(或警政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据多伦多警队相关规定,警员若希望从事兼职工作,需提交一份详细申请,最终由警察总长决定批准与否。
警察总长会考虑申请人以往的出勤率是否过低、有否履约不良的情况、衡量兼职活动是否有损警员或警队声誉,及是否占用警队资源等(包括警队培训项目、资料、程序、技术、设备、资产等),以此为据确定批准与否。这规定对军装警员和文职人员同样适用,但不适用于辅警(Auxiliary police officers),他们属于义工并非警队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