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西方的华人,面对貌似高大上的“西方民主司法机器”,多数都保持懦弱臣服的心态。再加上相当多数的人都在移民过程中或多或少有欺瞒,因此,对于移民申请的结果,大多采取逆来顺受,听天由命的态度,或者干脆祈求神灵。然而,加拿大移民部又是怎样的办案模式,又有哪些让人瞠目结舌的“瞒天过海”招数,却很少有人了解。本案让你一窥端倪。
这是一个家庭团聚移民拒签案,具体说是领养孩子来加拿大团聚的申请。这种涉及孩子的sponsorship申请的重点考察核心是: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孩子的最佳利益);当然,收养的真实性(genuineness of the adoption)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案情概要如下:
领养家长夫妻早年登录加拿大,短暂停留后,没有找到合适工作,返回中国继续原来的高级知识分子工作。一年后,这位领养家长离婚,确诊不能生育。领养家长的兄弟有三个孩子,此时,其兄弟自身有严重问题,经常失去家长监护权,他的妻子已经去世,孩子分别跟爷爷奶奶、以及外婆外公抚养,这个大家族在慎重考虑孩子利益的情况下,由领养家长申请领养最小的孩子,中国收养机构在全面考察各种领养资质条件(包括孩子的亲生父亲无力抚养,领养家长的经济实力和与孩子的亲属关系,甚至领养家长的不育诊断也是考虑因素等等)后,确认领养后孩子会有更稳定更好的生活,才登记证明收养合法。
前面说过,这位领养家长之前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并登录,从其登录加拿大,到在中国完成收养,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领养家长基本上都是以中国公民身份定居中国,而短暂停留在加拿大的时间总共不超过90天。收养完成后两个月,领养家长鉴于自己离异不到半年,身心俱疲,计划返回加拿大正式定居。而加拿大的生活一切都要从头打拼,风险很高(注意: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而孩子从小就在奶奶家长大,所以决定先把孩子继续留在奶奶身边(注: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独身来加拿大定居。
领养家长在定居几年后有了份工作,却是下午到晚上夜班,孩子还小,出于安全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没有把孩子接过来。隔了一年,领养家长的工作时间正常了,就启动了团聚申请,领养家长根据CIC的指示(要求做home study, 后面会进一步介绍)联系所在省份的收养主管机构,得到的答复是:领养已经在多年前在中国完成,不需要加拿大方面的home study。团聚申请后来因为领养家长在公司面临被裁员的风险而中断。四年之后,领养家长的工作比较稳定,也有了自己的居所,开始正式办理孩子的团聚移民,这时,孩子刚好19岁。
刚才说到,团聚移民申请提交时,孩子已经19岁了,想必对上面两条法律烂熟于心的移民签证官大概很兴奋地认为抓包了(根据后来披露出来的移民官记录,移民官一收到这个申请,就做了引述117(4)法条的记录,把申请提交时孩子的年龄错当成收养时孩子的年龄!
(陆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