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务居民海外物业 可于回加拿大后翌年申报 | |
| 2016-08-15 20:48:00 | |
成为加国的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後,收入来源仍在加拿大的话,也要缴税;但炒股获利、联邦债券利息和外汇定期可免税。至於在海外的物业是否需缴税,关键之一在於该物业在何时买卖。 特许会计师梁万邦表示,假设A君是加拿大公民,在移民加国前,早已在香港购入价值100万元的物业;他其後回流香港,成为加国非税务居民,当时在香港的物业已升值至200万元。 由於当局是2004年才引入申报海外资产,因此若A君在2004年以前移民加国,根本不用申报。 若A君在2004年之後移民,而该物业又在收租,便需申报;但若物业是自用或留作家人用,而且物业是唯一海外物业,便不需申报。 假设A君在2000年购入物业,2004年移民加国时,物业市价为150万元,那麽他在回流香港,成为加国非税务居民时,物业升值至200万元,他便赚了50万元,亦即资本增值。这样便要看他在全球拥有多少物业,才能决定是否免税。 梁万邦说,A君移民和在回流时都要评估物业市价,不用缴税,"虽然入境和离境,物业在实体上是没有买卖过,但从税务角度已等如买卖,成本价以当时的市价为准。"他说在离境後才评估物业价格也未迟。 假设A君回流香港後,决定返回加拿大,重当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此时该物业已升值至300万,那便当作重新购买该物业,成本价即为300万元。 回到加拿大的第2年,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而200万至300万的增值,不用纳税,因当时A君跟加国在税务上,没有关系。 梁万邦补充说,若该物业用作自住,是海外唯一物业,也不用申报。若干年後,A君以320万元出售该物业,便是赚了20万元。只要不是自住物业,都要支付资本增值税。 另一例子是,假设有B君回流香港发展,成为非税务居民,在香港购入价值300万元的物业,离开时物业已值400万元;当B君回加,重新成为税务居民时,该物业并无卖出,那就只需按正常程序申报海外资产便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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