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数老人金补助
(1) 阁下到18岁后,居留在加拿大共计40年。
(2) 阁下在1977年7月1日前满25岁,您必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
a. 居留在加拿大
b. 取得合法护照进入加拿大
c. 自18岁后,合法居留在加拿大及在申请批核前的十年,必须居留在加拿大
(3) 若阁下符合前二项的条件,但在申请批核前的十年,并没有居留在加拿大,您必须证明您自18岁后曾居留在加拿大共计30年,并于申请批核前的一年居留在加拿大。
(B) 部份老人金补助:
(1) 若阁下并未符合(A)部分的条件,但却能证明您自18岁后曾居留在加拿大最少十年,又或您是海外申请者,必须证明您自18岁后居留在加拿大的每一年将算为(A)部份的条件,您自18岁后居留在加拿大的每一年将算为(A)部分申请者的1/40年。老人金可安排邮寄到加拿大境外,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自18岁后,居留在加拿大少20年的申请者,将可要求款额寄到加拿大境外,但此安排只可持续6个月,6个月后的老人金将会在申请者返回加拿大后补发。
b. 自18岁后,居留在加拿大多于20年的申请者,将可要求老人金无限期地寄到加拿大境外。
*邮寄到加拿大境外的款额是以加币支付。
申请老人金时请准备以下文件和资料:
a. 出生纸或出生证明
b. 结婚证书
c. 公民卡/移民纸/护照
d. 提供两名证人资料以证明您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亲属不能做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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