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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图文)严查海外资产 加拿大税局往中国查逃税 [打印本页]

作者: toronto    时间: 2013-3-31 11:13
标题: (图文)严查海外资产 加拿大税局往中国查逃税
(图文)严查海外资产 加拿大税局往中国查逃税& x* A& n6 W5 x. @3 J5 R; f( I: H
星岛日报  2013-03-31 07:55:37
联邦政府为解决赤字,推出新政严查海外资产,超过十万元必须申报,刻意隐瞒者将被可面对最高12,000元或资产5%作为罚款,举报隐瞒资产者查实可获应缴税金15%作为奖励,珠宝或名牌手袋等个人物品就可豁免。税务专业人士指,资产申报并不等同就要为资产缴税。
加拿大财政部发言人帕莱萍斯姬(Suzanne Prebinski)接受本报查询时表示,联邦预算桉提及近百项堵塞税务漏洞措施,预计将在未来两年为本国库房带来3.15亿元进帐,而其中的「阻止国际逃税计划」将赋予加拿大税务局在追查本国国民海外资场方面具更大的灵活性和权利,但具体细则将在未来数月内公布。
存款股票物业无倖免
曾在加拿大税务局担任高级税务官多年的注册会计师陈志光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所谓海外资产的概念,就是指加拿大税务居民在本国以外国家地区拥有的个人资产,这些资产中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海外债权信託、海外国家地区的房产等,总值超过10万元就必须向加拿大税局申报,至于个人用品和收藏品,例如汽车、珠宝、名牌手袋等就可豁免,字画古玩等收藏品,较为复杂。
许多华裔移民在海外拥有房产,不少人更多处置业,陈志光表示,如果该房产是属于自住,无论其目前市价多少均不必申报,不过一般情况下每人仅允许一处自住物业。至于其他非自住类型物业,无论是否存在获利情况均需申报,若是透过出租牟利,或者出售套利等,即使已在物业所在地纳税,仍需要每年将获利及缴税情况详细申报,由加拿大税务局审核是否需要补税。陈志光指,大陆房产出售后与购楼时价格产生利润,如业主在本国没物业,大陆物业又属自住则无需申报,但若在本国有其他物业,要在不同物业间选择一间作为自住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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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明文件以备核实
不过将这笔资金带入加拿大时,就需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备税局核实。陈志光指,海外长辈馈赠、海外汇入的赡养费、留学生学费等资金,均可豁免申报。
(图:投资用途的黄金须申报。)
至于股票债券,陈志光指不仅限于投资移民,各类移民人士均或多或少拥有该类投资,在申报这类资产时,较为合适的做法是以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当日(大多数情况可认定为登陆加拿大当天),各类股票投资均以成本价计算价值,无论该资产总值是多少,只要在申报后未实际交易获利,均不会遭税局课税。对于如何证明海外资产实际价值,陈志光通常这些证明文件是难以寻找,故有必要提醒民众,尤其是通过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等商业类别到加时,各类房产估价单、买卖合同、银行存取记录、股票交易记录等都有必要细心保留,在遇到税局查证时即可提供。

5 w0 ]0 b  G6 [. u- a征收资产5%作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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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局对于隐瞒海外资产的行为有相当严厉的惩罚条款,其中包括:迟报海外资产,按每日25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罚款;刻意虚报瞒报海外资产总额,每月可能要面对500元惩罚,最高可面对12,000元罚款;若在24个月内仍未能纠正,将被课以被查实资产的5%作为罚款。
另外,陈志光亦指出,中国与加拿大之间存在税务相关的协议,除界定不同税项由哪国收取外,亦赋予两国交换税务情报许可权,过往亦有加拿大税局前往香港查证海外资产的先例。

, q6 w9 ~; j  H- Y/ h5 c4 L  i联邦追税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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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政府2013年财政预算桉中,为进一步堵塞税务漏洞以及扩大税基,推出「阻止国际逃税计划」,其中重要举措包括有:  
对于未能申报海外资产收益或者未填写海外收入确认表(Form T1135)者,将延长最近三年税务稽查年限至最近六年。: C# N( [7 t, T6 r

$ M: ^) V5 e) h8 {" ]对于T1135表格的填写内容,进行大范围的添加,要求税务人提供更详尽资讯。* I2 G& p, \* Y8 Z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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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加拿大税务局更大权力,可向包括银行在内协力商家要求提供个人帐户相关资讯。
要求包括银行、信贷联盟、借贷公司等拥有电汇服务金融机构,主动提供10,000元或以上的海外电汇。
税务局将推出奖励计划,对于举报隐瞒海外资产税务的,追缴税款达10万元以上,将获得税金的15%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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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须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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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税务居民在海外超过10万元的资产,就必须申报,但并非所有资产都需要申报,以下是一些须申报及毋须申报项目的例子。须申报的海外资产包括:
海外用于盈利的各种物业
投资于海外的各种股票证券
银行存款
海外债券

- P; ]6 h+ W1 C$ x毋须申报的海外资产包括:
个人使用的珠宝首饰
个人使用的汽车
父母及亲友的金钱馈赠
赡养费用等
案例说明:海外资产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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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读者,星岛日报记者综合会计界人士提供的案例,作为说明。 + b) f- M% E6 F- l
●张小姐为本国移民,目前在大陆有一套自住房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属于其回乡自住之用,另外还购有一套目前市值70万元商品房,目前出租,该两套房是否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 Z. H( A' p6 N5 V答:张小姐海外盈利性的总资产超过10万加元,其中属于自住的住宅物业就毋须申报,但每人限一套自住物业。另一套用于出租属商业性质,该房产必须申报海外资产,且每年需提交租金收入,由加拿大税务局计算应缴赋税。
2 B: G& t6 ^9 V( ^●张小姐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套住房,目前仍在偿还贷款中,不过使用的资金就是物业出租所得,应该如何申报该海外资产的收入?
* y" i1 _7 z) ^( ?9 z7 t答:可以租金收入减去贷款月供,盈余部分即为收入,需联同相关档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   I$ B+ q9 P: \9 b. M9 N* ^% f
●张小姐持有一些中国企业股票以及国家发行的债券,这些投资类产品应如何申报?
; p  L* h  b/ N+ p答:张小姐的总资产超过10万元,既需要申报这些股票原始成本,在这之后若这些股票未有任何买卖活动,就不存在盈利或亏损,即毋须再申报。由于股票收益情况较复杂,需进一步与专业人士联络。 9 i9 m3 q3 [& S/ [( F
●张小姐在加拿大收到来自中国的父母现金汇款,让她在本地置业,该笔汇款是否需要申报并缴税?
' |" T5 [- M( n% m$ C3 J7 s, E答:来自海外父母亲友的馈赠不需要申报和缴税,但需保留证据。 & u( g7 A& e) p# ?: _8 p
●张小姐想出售大陆的房产,套现后带来加拿大,该情形应如何申报? % Q% U# ~( e8 j. n8 z
答:若张小姐在本地无物业,则大陆住房被认定为自住,物业套现后,无论价值多少均不必申报。若张小姐在本地有物业,则需在多套物业中确定其中一间为自住物业。任何不属于自住型物业被套现,无论其在全球任何位置,以及出售后有无向他国政府缴税,其获利及缴税情况均需向本国税务局申报。
$ L! V" ?2 B. m5 U! b. ?5 ^●张小姐在中国还开设有工厂,工厂的收益是否需申报? 9 ?6 _: O8 ]' i1 R  `7 _7 G
答:如果张小姐仍为公司管理人员,定期支取报酬,或者海外工厂盈利直接作为张小姐个人收入,尽管该收入已在中国缴税,仍需向本国税局申报。& u% g- d/ U9 u; u
●张小姐移民后与丈夫离异,带着子女在本国居住,其丈夫在大陆定期向其汇款作为赡养费,该笔钱是否需缴税? 8 i; A. V+ j; \* p% G6 ~2 H2 |
答:不需要。3 P5 H% V" }) t) \& g: H$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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